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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 第2條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營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 二、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之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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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第二條所定對象參加評選,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基本資料表。二、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措施及優…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前條所定適用對象之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前項所定績優單位組,依其組織性質及規模分…
第4條
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
第5條
第二條所定對象參加評選,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基本資料表。二、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措施及優…
第6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前項所定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
第7條
本辦法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依下列項目評選:一、建立及推動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制。二…
第8條
本辦法之獎項如下:一、績優單位獎。二、績優人員獎。前項所定獎項名額由評選小組分配之,評選小組…
第9條
第三條所定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10條
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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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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