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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第3條

前條所定適用對象之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 前項所定績優單位組,依其組織性質及規模分為下列四類: 一、中小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二、大型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 三、中小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診所或地區醫院。 四、大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滿一百人者、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前項所定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第9條第三條所定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對象:一、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營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二、從…第4條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第5條第二條所定對象參加評選,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基本資料表。二、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措施及優…第6條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前項所定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第7條本辦法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依下列項目評選:一、建立及推動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制。二…第8條本辦法之獎項如下:一、績優單位獎。二、績優人員獎。前項所定獎項名額由評選小組分配之,評選小組…第9條第三條所定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第10條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第11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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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