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第32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2條

外國金融機構參加對民間機構提供聯合貸款,其組織為公司型態者,就其與融資有關之權利義務及權利能力,與中華民國公司相同。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