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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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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4條
民間機構經依法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為支應公共建設所需之資金,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
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二款及
第二百五十條
第二款之限制。但其發行總額,應經證券主管機關徵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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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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