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第33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3條

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之限制。但其已連續虧損二年以上者,應提因應計畫,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