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20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公司未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提出申 請,並聲明補送。但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送齊全。 公司逾前條之申請期限或前項補送文件之期限者,財政部仍得依其申請於 本條例
第九條
規定之獎勵期間內,就賸餘之期間核定適用本條例之獎勵。 但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獎勵。 前項賸餘期間,自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