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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公司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於其投資計畫完 成之日起二年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逾期不予受理,經核定 後,不得再行變更: 一、與申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 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 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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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