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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公司購置合於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儀器設備或機器設備,應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一併附送管轄稽徵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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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