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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19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經依本條例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擇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應於 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齊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五年免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核准函影本。 二、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之完成證明及全新設備清單影本。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備查函影本。 但屬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擴充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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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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