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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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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會設下列組、室:一、還原歷史真相組。二、威權象徵處理組。三、平復司法不法組。四、重建社會信…第5條還原歷史真相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第6條威權象徵處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威權象徵移除與改名之研究、規劃及推動。二、不義遺址保存、重建…第7條平復司法不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第8條重建社會信任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建社會信任、創傷療癒、促進社會對話朝向和解之研究、規劃及推…第9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法制、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第10條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第11條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第12條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3條本會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第14條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5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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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