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 第12條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12條

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獎勵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項目。 二、辦理內容、方法及時程等。 三、執行成果及效益。 四、遭遇困難及解決方式。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運用。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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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