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 第13條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13條

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計畫補助者應提出計畫,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成果及效益。 五、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六、績效及衡量指標。 七、人力及經費配置。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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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