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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3條

下列地區不得解除保安林: 一、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或沖蝕程度屬極嚴重土石易崩塌流失之保安林地。 二、其他依法公告為不得開發之地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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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