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 第5條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5條

解除保安林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決議之: 一、鐵路、重要公路至最近稜線之保安林範圍。 二、海岸地區保安林臨海面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 三、解除面積大於五公頃之保安林。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