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安處分執行法 › 第58條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8條

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四、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7-1條看 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第5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