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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3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 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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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