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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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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6條
第 八 章 驅逐出境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如因即時無相當舟、車、航空器可供搭乘,而生活困難者,其居留期間,仍應供給飲食及住宿。 前項居留期間內,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非有重大事由,不得拘束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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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的其他條文
第82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第83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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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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