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61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貨物進出保稅倉庫,需由海關派員往返監視起卸貨物時,如因時間急迫,得由倉庫業者、有關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提供交通工具;如需派員常駐監視,倉庫業者應供給該員辦公處所。 前項須由海關派員監視者,倉庫業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繳納監視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0條
看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6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