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62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2條

保稅倉庫儲存之貨物,如經全部完稅或移倉,海關得應保稅倉庫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停業期間,免徵規費。 保稅倉庫經准予暫行停業或事實上停業已滿二年者,海關得命其於一個月內復業、進儲貨物或提出合理說明,屆期不為者,海關得廢止其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61條看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6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