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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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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5條
公會對下列情事,除應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報本會備查: 一、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令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之情事。 二、會員入會或退會。 三、對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自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 前項除第二款應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彙總向本會申報外,其餘各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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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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