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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第3條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3條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
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二、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三、配合主管機關法令政策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事項。 五、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六、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七、督促及查核會員自律,推動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八、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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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公會之負責人為理事長。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中華民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
第4條
公會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第5條
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報本會備查。
第6條
公會應於每日曆年度(以下簡稱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等,提經會員大…
第7條
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工作報告與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
第8條
公會之會員代表,由各會員指派之。
第9條
公會之負責人為理事長。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中華民國…
第10條
公會應訂公會業務人員服務規章,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11條
公會業務人員,不得擔任所屬會員公司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經理、監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2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
第13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行使職務、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公會應視情節…
第14條
公會應訂定會員自律規範,並報本會備查及督促會員確實遵行之。前項自律規範應包括會員專業注意義務…
第15條
公會對下列情事,除應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報本會備查:一、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令不得擔任公會負…
第16條
公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等情事者,本會得為警告、撤銷其決議或…
第17條
公會應辦理之事項,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商業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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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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