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訂定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並執行作業委外事項範圍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
二、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保險業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
三、辦理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委託收取之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收取汽車保險保險費之受委託機構應於收取之日起一個月內解繳至保險業。
(二)保險代理人應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直接解繳保險業。
(三)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款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資格條件,應遵循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四、監督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