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第7條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7條

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訂定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機制。 二、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作業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及管理措施: (一)評估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業務影響程度。 (二)確保保險業及受委託機構具備足夠之專業知識與資源。 (三)考量相關風險因素,進行委外作業風險等級之評估,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四)定期評估風險等級,確保風險等級之更新。 (五)辦理具重大性之委外事項依風險情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測試或演練。 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及終止委託之移轉機制。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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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