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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3條

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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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