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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4條

保險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 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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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