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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一句話看懂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規範保險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客戶個人資料的安全與保密,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維護客戶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4-10・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五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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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依照本法與本法施行細則及本標準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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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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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保險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 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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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保險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腦設備,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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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保險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主機、週邊設備及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應加強 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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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保險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責成專人管理,並 建立備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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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項個人資料之建檔、更新、更正或刪除,應由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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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重要之個人資 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需要經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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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保險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及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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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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