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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第2條

國內保險業承保之業務,除自留額外,應依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第六條之 規定辦理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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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