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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 第3條
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第3條
依國際保險市場情形,以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為有利時,財政部得依中 央再保險公司或國內保險業之聲請,或依職權核定,准由國內保險業以其 一部或全部業務逕分國外。 前項核定,得預定實施期限。於所述情形消滅時,由財政部以命令撤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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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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