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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第5條

國內保險業簽單承保之業務,其保險金額超出經洽定國內、外再保險合約 所能容納之範圍內,仍應洽由中央再保險公司按臨時再保險方式承受。 為爭取時效,前項臨時再保險業務,中央再保險公司應於約定時限內覆證 ,否則原簽單公司得逕行轉分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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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