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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第4條

保險業所洽得之國外分保條件,顯較中央再保險公司所能給予條件為優時 ,得比照前條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定,准以一部或全部業務逕分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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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