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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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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4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業務如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併入
第十五條
至
第十七條
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 二、業務如屬人身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持有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
第三十四條
至
第三十六條
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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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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