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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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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1條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 九 節 人身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人身保險業應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人壽保險單最低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計算保單週年日應分配之最低保單紅利之人壽保險單,自九十二保單年度起因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互抵而減少之紅利金額,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死利差互抵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收回,除主管機關另有規範外,不得因所屬個別契約終止而沖銷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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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人身保險業對所持有之國外投資資產,應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前項準備金累積限額…
第32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分紅人壽保險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按其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
第33條
人身保險業應就每一合約群組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及變動收費法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第34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重大事故特別…
第35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一、…
第36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
第37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業務,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別準備金;其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
第38條
其他性質特殊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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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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