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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5條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 九 節 人身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 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十五年者,得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訂定收回機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變更時,亦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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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的其他條文

第30條人身保險業對所持有之國外投資資產,應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前項準備金累積限額…第31條人身保險業應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人壽保險單最低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計算保單週年日應分配之最低保單…第32條人身保險業銷售之分紅人壽保險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按其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第33條人身保險業應就每一合約群組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及變動收費法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第34條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重大事故特別…第36條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第37條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業務,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別準備金;其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第38條其他性質特殊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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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