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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3條

人身保險業應就每一合約群組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及變動收費法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小於所對應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單借款後,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提存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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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