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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9條

第 三 章 再保險業務 › 第 一 節 再保險分入業務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含依所發行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保險合約負債、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金融負債、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服務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分入業務之其他準備金。 前項除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保險合約負債衡量應依下列二款及本節其他條文辦理外,其餘與第二章直接承保業務各項負債採用相同衡量作法: 一、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非屬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不適用變動收費法。 二、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群組衡量中之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須包含群組中之合約存在實質性權利及義務而預期產生之所有現金流量,此等現金流量包含該再保險合約群組所保障之分出保險人預期未來承保並分入保險合約有關之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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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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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