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第43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3條

保險業在未選擇將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分入業務認列相關再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的分入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AI 白話解釋
← 第42條看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