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第45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5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分入服務合約準備金。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