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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1條

第 三 章 再保險業務 › 第 一 節 再保險分入業務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收取之再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就分入業務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分入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保險業於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時,得選擇比照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簡化作法。 再保險合約群組於剩餘保障期間內,在事實和客觀條件下已出現虧損情況,保險業應增採一般模型法計算與該群組之剩餘保障期間有關履約現金流量,並就超過第一項剩餘保障負債金額增加之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分入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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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