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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這部法規,規範保險業提供個人資料查詢、閱覽及複製服務的程序與收費標準,以保障民眾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4-10・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 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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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保險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保有其個人資料之保險業提出申請。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前項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提出當事人之授權 書及當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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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保險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 請求: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得不公告之事項。 二、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 保險業因前項各款情事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申請,應於 當事人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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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保險業除前條情形外,應於當事人申請後三十日內提供其查詢、閱覽其個 人資料,或製給其個人資料之複製本。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該保險業指定之地點,並由該保險業之人 員陪同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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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保險業依本法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每件收工本費新台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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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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