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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 第2條
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第2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保險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保有其個人資料之保險業提出申請。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前項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提出當事人之授權 書及當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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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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