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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第3條

保險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 請求: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得不公告之事項。 二、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 保險業因前項各款情事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申請,應於 當事人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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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