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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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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所投資之不動產於開發或使用過程中因受不動產相關法令規範限制,致持有畸零地、道路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無法開發以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之不動產者,應依
第八條
規定辦理專案報核。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發布前取得,且保險業已擬定處分或其他符合
第五條
所定基準之計畫並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將該筆不動產併入
第五條
第二款所定之群組整體計算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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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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