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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 第2條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出租率:指不動產出租面積除以持有面積。 二、年化收益率:指不動產年化收益除以帳面價值。 三、基準利率:指最近五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一月一日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利率。 四、取得日: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地上權設定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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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要求所委託之鑑價機構,依據不動產…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及管理,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前項處理程序應…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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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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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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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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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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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保險業所投資之不動產於開發或使用過程中因受不動產相關法令規範限制,致持有畸零地、道路用地或其…
第11條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要求所委託之鑑價機構,依據不動產…
第12條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應向董(理)事會報告或經董(理)事會通過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一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看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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