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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後因故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 一、不動產達可用狀態但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應敘明可用狀態與實際利用無法同時配合之理由專案報核。 二、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但已開發中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 三、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且未開發者,原則禁止。但有特殊事由,如無法開發亦無法處分轉讓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 四、應辦理專案報核之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均未即時利用者,應於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報核;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到期前仍未即時利用,亦應於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 五、應辦理專案報核之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二年內曾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惟事後中斷或不符基準者,則應自中斷之日起於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報核;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到期前仍未即時利用,亦應於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 六、前款中斷時效之計算,如中斷後又符合第五條之認定基準,惟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者,前次中斷時效應併計之,且合併後有屆滿二年之虞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七、以群組整體認定是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以本辦法發布日作為起始日依第四款至前款所定時程辦理專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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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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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