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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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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