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第37條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分別記帳,記載相關收支情形。 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得按季或半年進行結算。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