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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43條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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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