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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第49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49條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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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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