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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44條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發卡機構應按期將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前項明細資料應充分揭露下列資訊: 一、持卡人信用額度及預借現金額度。 二、起息日、循環信用利率及其適用期間。 三、帳款結帳日、繳款截止日、當期新增應付帳款、溢繳應付帳款及最低應繳金額。 四、每筆交易之交易日期、入帳日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及國外交易之交易國家或地區、幣別、折算新臺幣或約定外幣金額及其折算日期。 五、各項費用之計收標準及收取條件。各項費用之收取金額,並應逐筆分別列示。 六、已動用循環信用者,應分別列示前期餘額、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所收取之利息及違約金。 七、當期應付帳款如持卡人未來每期僅依約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其繳清全部帳款所需之時間及應繳納之總金額。 八、持卡人就全部或部分應付帳款採固定期數之分期還款方式清償時,其每期應繳納之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 九、發卡機構當年度截至當期已向持卡人收取之利息及費用之累計金額。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交易帳款明細資料與本條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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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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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