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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6條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 › 第 五 節 會計師之查核
信用合作社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信 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信用合作社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 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 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信用合作社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信用合作社負擔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一、受查信用合作社於查核過…第29條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直…

「會計師之查核」的其他條文

第27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提出說明,主管機關…第28條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一、受查信用合作社於查核過…第29條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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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